大数据丨北京法院涉地理标志司法审查及保护案例数据简析
收藏君按
法律工作中有直觉和灵光一闪,但更多的日常却是数据与逻辑的支撑,法律人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大数据时代,数据化分析已经成为法律人日常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转载自:公共号 万慧达知识产权
作者:雷用剑及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地理标志工作组
一、前言
距离1996年11月7日中国批准注册的首件地理标志商标“库尔勒香梨”至今,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已经在中国走过了整整20年的历程。从原产地名称到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从无到有,保护机构从行政到司法,保护范围从国内地理标志到国外地理标志,每一步变革都有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典型案例的推动和印记。
本报告从法院司法判例着手,对2016年9月之前北京地区相关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初步梳理,以期从大数据的视角概括涉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一些特点和趋势。
涉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和确权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复审机构,因而作为对涉及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市的相关法院具有更多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因此,本报告选取北京地区法院的判决作为研究对象。
本报告以知产宝数据库(http://www.iphouse.com.cn)为判决数据来源。判决更新日期为2016年9月,相关判决总计188份。
二、分类数据及简析
2.1 判决数量、审级及审理法院
地理标志正式作为法律概念被写进中国法是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商标法》。188份判决中,最早涉及到地理标志的是2003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红河”商标的行政判决。随着地理标志越来越被人了解,相关的司法判决也逐年增多。由于判决统计数据并不包含2016年全年,且一般而言第四季度判决会相对集中,预计2016年全年的涉地理标志判决数不会比2015年有显著下降。
从审级上看,一审案件为127件,二审案件61件,无再审案件。
从审理法院方面看,主审法院一共涉及9个。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案件最多,为86件。区级法院审理案件较少,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中级和高级法院审理案件较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至今成立2年,审理涉地理标志案件31件。
2.2 案件类型
从案件类型上看,地理标志的行政诉讼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共162件,其中除涉及“金华火腿”行政批复的行政诉讼2件外,其余160件均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仅有26件;没有刑事诉讼案件。其中行政诉讼中又以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占比最高,达到全部行政案件的40%。
2.3 所涉地理标志产品及商标类别
根据尼斯分类,涉案的类别涵盖全部45个类别中的30个。其中第30类的“茶、米”(如西湖龙井、五常大米、恩施玉露等),第33类的“酒”(如香槟、玛歌等),第32类的“啤酒和饮料”(如永和、KOLSCH啤酒等)和第29类的“鱼肉水果”(如舟山带鱼、阿鲁科尔沁牛肉、金华火腿等)等是涉案最多的商品。
2.4 涉及国外和国内地理标志的案件比例
在各类型案件中,涉外案件占29%,国内案件占71%。
2.5 焦点法律条款
虽然《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直接规定仅涉及第16条,但有关欺骗性的第10.1.7,有关不良影响的10.1.8,有关地名的10.2,有关显著性的第11条,有关驰名商标的第13条,有关代理商抢注的第15条,有关相同近似的30、31条,有关在先权利和在先使用的第32条,有关不正当注册的第44条,有关侵权的第57条等在相关案件中也多有涉及。其中下述条款涉及更多地理标志的特性:
第16条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如何证明涉案商标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或证明商标的具体文件要求和审查标准是什么,是否要求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地理标志,涉案地理标志是否以在中国注册作为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前提,地理标志是否可以获得跨类保护等。
第10.1.8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本款不良影响是否可以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
第10.2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该款禁注、禁用规定指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还是含有地名的商标,该款公众是指一般公众还是相关公众等。
第11条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同普通商标一样适用显著性审查。
第13条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是否可以依据13.2款获得本类保护,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是否可以依据13.3款获得跨类保护。
第30、31条(2001年商标法第28、29条)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地理标志商标是否可以同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对比。
三、小结
涉地理标志的司法案件量总体很小(本报告采集样本的知产宝数据库也存在判决收录不完整的情况),是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少数民族”。地理标志案件目前仍相对集中在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民事案件少之又少,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于地理标志案件能否成立刑事案件也有争议。
一方面,小样本分析尚难得出较为科学的普遍性规律,但另一方面也为个案的进一步精确性分析带来了可能。每一个个案也都有可能成为地理标志领域的典型案例去尝试回答涉及地理标志的某个具体问题。2014年1月北京高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该《指南》的第二部分“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理标志案件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并给出了指导意见。但针对这些意见,实务界出现了较大的争议。2016年8月在涉及“纳帕河谷(Napa Valley)”地理标志的异议复审行政二审案件中,北京高院对该《指南》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了修正,援引《商标法》第16条驳回了“螺旋卡帕 SCREWKAPPANAPA”商标的注册。
涉外案件占比高,也是地理标志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审结的案件中,涉外案件比重较大,占样本总数的21.80%。而本研究显示,涉外地理标志案件占全部地理标志案件样本总数的近30%。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发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该《办法》是依据2005年6月7日质检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的。至今,商标局尚没有发布专门针对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和保护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仅有个别条款涉及外国申请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各级法院对于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的文件要求和审查标准也多有不同。可以预见,今后法院将同各相关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
本文为AIPPI中国分会Q220(地理标志)专业委员会2016年报告
委员会成员:李云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雷用剑(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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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可得干货 |
知识产权报告 | 2008-2015年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全部) |
上海高院 |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1-2015) |
江苏法院 | 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07-2015) |
浙江高院 | 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08-2015) |
指导案例 | 最高院指导案例汇编(2017年1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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